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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古代的代孕-典妻

    来源: 未知  日期:2024-04-16  点击: 344  属于:admin

    典妻剧照

    2001年8月卫生部发布的规章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》第三条命令禁止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,采取完全禁止的态度。我国台湾和香港地区禁止商业性代孕,但允许非商业性有遗传关系的代母,但是契约的履行不可采取强制措施。我国大陆地区法律法规对代孕存在立法空白。

    其实在我国古代也存在着代孕——典妻。其实在古代为了延续子嗣纳妾是常态。典妻制度也是人类买卖婚姻的一种,丈夫将自己的妻子当做市面上的商品给卖到别家,成为另一个人的妻子,替别人生儿育女。

    典妻是一种临时性的婚姻方式,仪式一般要经过媒证、订约、下聘、迎娶等环节。具体事宜一般都是有原夫和媒人包办。在媒人的主持下,典与被典双方订立“典婚书”或者“典婚契”。典婚书中写明典妻原因、期限、典价、典妻的居住地、典妻所生子女的归属抚养等。一般情况,典妻居住典夫家,典期内不得与原夫同居,甚至不准回家照顾自己的小孩,当然也有典妻居住在自己家里接待典夫的。通常情况,典期内典妻所生子女归典夫所有(也有只男孩归典夫所有的),跟典夫姓,进入典夫宗谱,继承典夫财产。传宗接代的观念,是典妻婚的思想根源,但也有其他原因:因家贫而典、处罚不贞之妇、变相霸占妇女、诈骗、男尊女卑、男女比例失调。历史上在不同时期、不同地区的,名称和形式也各不相同:典妻、租妻、借妻、坐堂招夫、捆妓、搭伙等。

    古代的代孕-典妻

    典妻契约

    “典妻”这个现象古以有之,最远可以追溯到汉代,早在汉代就有记载,《汉书·贾捐之传》记载:“嫁妻卖子,法不能禁,义不能止。”

    唐朝是典妻婚姻的形成时期。民间已经出现“雇妻”现象。宋朝是典妻婚姻的成熟时期。《水浒》中郑屠典金翠莲为妾,宋江典闫婆惜为妾,是宋代典妻制度的真实写照。

    元朝为典妻婚姻的立法时期,元朝战事频繁,买妻卖妻乱象频出,出台法律规范混乱的典妻现象。明朝为典妻婚姻现象的盛行期。明朝出台相关法律命令禁止,并有相关救助措施,但是典妻婚姻依然盛行。

    清朝为典婚现象的恶性发展期。虽然到清朝顺治初年沿用《明律》对典妻也屡发禁令,但清代对典雇妻妾的量刑,比明代宽松得多。《大清律例便览·户婚》载:“必立契受财,典雇与人为妻妾者,方坐此律:今之贫民将妻女典雇于人服役者甚多,不在此限。”几乎是认可了典雇妻女现状的存在,因为只要不正式立契标明价钱,同时被典雇的妻女又有劳役在身,这种典雇便为法律所许可。

    清朝典妻

    直到民国典妻才开始由盛转衰。新中国成立后,典妻的现象彻底消失。

    民国典妻契约



    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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